接到网友反映的问题后,我们迅速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有强制开发商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及服务内容。
二。根据《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三。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问题。开发企业于2010年5月1日以后收取的,只要我们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我们都已经进行了处理。
四。规划设计这一项内容。由规划部门在颁发规划许可证前已进行公示,否则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
五。物业费的收缴是从开发企业正式交房时开始的,否则业主有权不予缴纳。
六。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由河南省建设厅监制的统一文本,合同内容允许双方补充和约定。
希望贵网友以后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局沟通,以便于及时解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中牟。举报电话:62159301
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2.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