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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揭开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医疗腐败的盖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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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 22:31: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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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3 09:56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的一号病房楼五楼肝胆脾胃科医生侯留法、王菲不仅违反医疗禁忌规定超范围、擅自增加功能给有医疗器械禁忌症的患者使用中频脉冲电治疗(北京益康来电脑中频治疗仪禁忌症:急性化脓性炎症、出血倾向、恶性肿瘤、血栓性静脉炎、活动性肺结核、置有心脏起搏器者、孕妇、局部金属异物、心区、孕妇下腹部、对电流不能耐受者)和TDP神灯(重庆医用设备厂特定电磁波治疗仪禁忌症:高烧、开放性肺结核、严重动脉硬化、出血症和高血压患者,并且重庆市食药局2007年4月17日批准,有效期四年,到2011年4月17日满四年不准再用,2012年3月-4月给患者使用已经失效的医疗器械构成了犯罪),并且该院针推科还使用已被注销企业(北京博医康公司2011年9月已被北京药监局石景山分局注销)的过时、没有售后维护保障的产品A--2000B高级电脑脉冲电治疗仪,给广大患者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市、区两级药监局答复:该医院没有任何保障的容易伤害患者的仪器已被通知停止继续使用;同时欢迎广大患者举报,凡是在医院已经受到伤害和潜在受害的患者,只要属于药监局职权范围,都会积极受理、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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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5-10 09:21:14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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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5-24 10:39:21 |只看该作者
您好,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医院使用的电脑中频治疗仪(北京益康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京药监械(准)字2010第2260027号,产品序号:201105031-04),提供有合法的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使用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重庆医用设备厂生产,注册号:渝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022号,生产日期:2010.05.20)提供有合法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如有疑问请拨打我们的举报电话6717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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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26 14:40:19 |只看该作者
感谢药监局的回应,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反腐教材;同时希望工作再做的扎实些,深入学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实体规则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
  (二)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三)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第六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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