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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郑州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陈梓轩死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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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4:29: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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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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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 陈高超 男 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410*******12225977,位汝州市小屯镇东村一组,就郑州市公安局和汝州市公安局有法不依,故意推诿扯皮,拒不立案之事据事实书文反应,诚望公安执法机关及有关领导百忙之中尽快接理,依法督促其尽快立案查处,以弘扬法律之尊严。
一、案情摘要
我与妻子麻许丹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13年1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梓轩,在孩子尚未满月时,麻许丹在其娘家人的唆使下,不但将钱物席卷,而且强行将孩子带离我家。2013年4月8日下午14时许,麻许丹突然电话通知我说孩子有病在郑州郑大一附院住院,我闻讯后及要求带钱前往探望孩子,可5分钟后麻许丹电话通知我说孩子已死亡,要将孩子尸体送我家,我惊闻此信,悲痛欲绝,强烈要求要见孩子一面,当晚,麻许丹将孩子尸体存放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
    2013年4月9日上午,我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见到孩子尸体,发现孩子面部异常,怀疑非正常死亡,变向汝州市公安局报案,汝州市公安局告知应到就诊地郑州立案,我奔赴郑州郑大一附院询问当时接诊医生,被告知孩子送至医院时已失去生命体征,我到郑州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被告知人虽在郑州死亡,但当事人是汝州人,况且尸体已运回汝州,应由汝州公安机关立案。
    2013年4月11日,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接案后,让我们提交尸体解剖鉴定申请,在此之前,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于2013年4月19日下午已对尸体拍照。
2013年4月14日,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办案人员李、靳二位警官赴郑州调查。
2013年4月17日,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又告知我们,让我们去郑州立案。
   2013年4月18日,当我们再次去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去探望孩子尸体时,被告知刑警队协调尸体已由麻许丹带走。
   质疑
1、我是因为发现孩子尸体异常才向汝州市公安机关和郑州市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明死因的,现申请在郑州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电话: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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