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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加:系统内职工培训(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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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4:33: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处理时间

2013-5-21 16:01

      我单位为今年在经开区新设的企业,主要以教育软件研发和技术推广服务为主。因客户需要,在技术推广和服务中,目前涉及对客户的培训,这部分培训属于有偿服务,需要开培训发票。
      特咨询工商部门此事情如何解决?


补充内容 (2013-5-7 19:07):
是否可以像上海、西安等地类似企业在经营范围上增加 “系统内职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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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10 12:43:47 |只看该作者
“培训”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教育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所以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培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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