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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新郑市新华路派出所收取黑钱为服刑人撤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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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8:32: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新郑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3-12-31 15:38

新郑市新华路派出所民警收黑钱,将故意伤害罪入狱的代文军无罪释放,案件被撤销。求真相,求做主。

2006年,我和代文军集资在五宅庄东北角建了一栋五层楼房。2012年,土地被壹品蓝湾开发为商品房。因拆迁补偿未达成,代文军与开发商王根山发生争执,王根山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代文军致王根山轻伤,随后被新华路派出所批捕。

谁知,代文军在狱中私自和开发商达成赔偿协议,同意拆房。代文军得到80万赔偿款。

后来,代文军出狱后跟我讲,他给派出所两万块钱,给王根山赔偿医药费7万块,给中间说情人2万元,扒房花了1万元。80万剩下了69万。最终,只给了我11万。代文军扬言说,他在看守所和检察院的卷宗都被开发商抽掉了,案件被销了,没有前科了,就是再有事也不会害怕。

我就想知道,我们法律是这么不负责任吗?派出所想抓人就抓人,想放人就放人,卷宗想抽掉就抽掉,这不是拿法律当儿戏吗?我想问问新华路派出所,你们到底是怎么办案的?

谁能为小老百姓伸张正义?

我与代文军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书,上面按有手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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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9 17:21:28 |只看该作者
已转新郑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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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5-10 17:10:13 |只看该作者
你与呆纠纷,关公安局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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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11 08:19:03 |只看该作者
zyxtq. 发表于 2013-5-10 17: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与呆纠纷,关公安局啥事

老百姓遇到困难不找公安局难道找你呀???你会解决的了吗???说话要凭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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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3-5-27 18:06:40 |只看该作者
   关于代文军故意伤害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代文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张彦超于2012年11月14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同年11月18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代文军已于2012年11月19日自行到新华路派出所接受处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2年11月14日12时左右,在新郑市新华办五宅庄壹品蓝湾施工工地内,施工方工作人员王根山与被拆迁户代文军因拆迁赔偿纠纷问题发生争吵,引起打架,代文军用脚将王根山左腿部跺伤,后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根山的左下肢胫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代文军,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制室和局领导批准,于2012年11月19日对代文军依法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批准逮捕,于2012年11月28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我局于2012年11月28日对代文军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12月31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赔偿到位并得到被害人王根山的谅解,被害人王根山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代文军的刑事责任,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制室和局领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制室和局领导审批,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代文军予以释放。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新郑市公安局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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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5-28 11:44:39 |只看该作者
请问派出所收黑钱怎么讲??为什么公安局不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还有就是代文军说他的案底已经被撤销了,这个是真的吗?案底好像不可以撤销的吧?!经过这件事之后他真的是没有前科的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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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5-28 12:21:25 |只看该作者
公安局为什么不正面回答派出所收黑钱呢???据我所知,行贿受贿都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吧?!为什么没有对行贿人及受贿人进行处罚???另,代文军说他的案底已经被撤销了,这个好像不太符合法律程序吧?!案底好像不可以撤销的吧?!请公安局正面回答以上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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