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网友,我已将该问题转交我单位相关部门,尽快给您答复!
补充内容 (2011-12-26 11:39):
网友你好,现对您的提问给予回复:
一、《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09]51号)第十七条规定“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然后依据该文件第十八条规定进入轮候程序:“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源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户口在郑年限及家庭人员结构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分配。”
申请实物配租对象符合的条件:《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09]51号)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属于烈士遗属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第八条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公房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6平方米的;
(四)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均在6年以下的。
二、申请经适房提交材料:依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月收入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规定的月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出具。因工作调动、转业等原因由外地迁郑的人员,其住房情况证明应由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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