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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院不作为,案件无故久拖不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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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08:5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尊敬的马懿市长:

恳请您关注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撤销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土地证一案。

我们是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职工代表,在这里强烈要求市中院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坚决制止大通公司恶意侵犯国有土地和我公司合法权益的卑劣行为!

事实与经过:1998年我公司停业期间,大通公司扩建商场,侵入我公司地界搭建违法违规建筑。2005年我公司恢复经营之后,即应职工群众的强烈要求向大通公司交涉和讨要被侵占土地,而且多次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实地勘察,认定其侵占事实,后因讨要无果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无可争辩的事实和证据面前,理屈词穷的大通公司要求该案中止审理,遂于20124月向市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将矛头转向市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竟要求撤销我公司土地证。但该案从立案至今已长达一年,迟迟未见结果,我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该案如此超期拖延不能不让我们心生疑惑。

我们在这里特别要提出四个问题:一是大通公司自身的土地证就不包括侵占我公司的土地,大通公司2001年办证时已签字认可,现在提出异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是此案曾在二七区法院立案审理,再次在市中院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市中院批准立案属于程序不合法。三是大通公司不应该诉求撤销格林兰的土地证,系诉讼对象错误。四是在市中院开庭审理期间,主审法官曾召集土地资源局、大通公司和我公司三方人员前往查验争议土地。大通公司老板姜郑林在现场竟然呵斥法官:“你们王院长没有给你们说?没交代你们?”对法官没有按照王院长和他姜郑林的意思说话、办事表示非常不满,姜郑林的嚣张气焰让现场人员一片哑然。我们有理由怀疑,姜正林口中的王院长不仅插手了本案,而且怂恿大通公司干扰本案的取证工作。上述迹象表明,大通公司得到了市中院个别领导的庇护,对本案的处理施加压力,妄图使本案枉法裁决,我们要严厉质问:难道因为被告老板姜郑林是郑州市人大代表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法院是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者,还是少数特殊人物的代言人、保护伞?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我公司土地证和进行测量勘查工作,依据的是历史档案和原始资料,是正当合法的土地确权行为,这些档案资料产生的时候,大通公司还没有来车站地区开发经营,没有任何资格对历史事实说三道四。按照你大通公司的逻辑,难道中国的钓鱼岛因为日本在上面立碑建塔就成了日本领土了吗?作为本案铁证的档案资料具有无可争辩和不可置疑的客观性,大通公司违背该案基本事实提出的任何证据和主张均与案件无关,根本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判决。我们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全体职工高度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全力声援和支持我公司的维权斗争,我们将不惜代价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誓与大通公司侵占我公司土地的不法行为抗争到底!

我们职工代表受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全体职工之托,再次恳请马懿市长您高度关注此案,为我们伸张公平正义,从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敦促本案尽快依法做出公正判决,以保护我公司国有土地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谢谢!

           河南格林兰大酒店有限公司群众代表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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