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就没有地面停车费这一说,物权法也明确指出小区地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那么一些小区物业收取地面停车费问题,就是没有任何依据。一物业公司没有所有权,二收费办法中没有这一说,三物价局又没有给物业发任何的收费许可证。就是这么有理有据的事情,物价局还是认可一些物业公司收取的地面停车费的!即使有的小区物业采取格式条款合同强制性收费也是不能认可的,因为合同法规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合同条款以及采取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条款和可撤销条款,更何况物业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强迫业主签字,不签字不交房!物价局怎么能认可这样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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