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失业人员,出生于1963年10月,2003年8月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根据国家政策2007年3月初次享受了社保补贴。
2011年10月10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 郑人社就业【2011】14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中规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且2008年底前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我属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且2008年底前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但是,巩义市人社局相关部门答复我,巩义市和郑州市执行的文件不一样,拒绝给我办理享受社保补贴。郑人社【2011】14号文件开头收件单位写的清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有关单位”,我想请问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何不按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能否给我们解释清楚你们执行的文件文号、文件名和下发单位?
联系方式:18*******95
补充内容 (2013-5-16 10:52):
请巩义市人社局相关业务部门就郑人社就业【2011】14号文件中第六页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保补贴政策第一段给予政策解读。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