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292|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金水区政府请注意:长期依法举报早餐店向居民区内违法排放有害气体和噪声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22:50: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

处理时间

2013-7-24 19:01

金水区政府请注意:长期依法举报早餐店向居民区内违法排放有害气体和噪声,为何不见贵政府依法查处?谁在慵懒违法不作为?

1、一年以来,几乎每天夜晚3、4点钟,思达大户人家6号楼、8号楼居民总在睡梦中被刺鼻的浓烟薰醒,就像有人在烧桔杆,浓度之高就像失火一样。严重影响周边几个楼群众休息和健康,对此,大家非常愤慨!经调查,是位于该小区东门外的"明辉胡辣汤"!他们一直在四点左右,不使用排气管道而是经窗户直接向居民区内违法排放大量浓烟。为了逃避检查和打击,他们一直在这个执法部门休息时间大量排放;为了节约成本,他们不使用安装的烟道,而是通过窗户直接排到居民区内,造成了居民在睡梦中短时间内长期受到严重污染。可怜这些群众,无论是白发苍苍的老人,还是咿呀学语的孩子,即使他们逃得过雾霾,也逃不过每天早晨的pm2.5!
---------事实很清楚,调查没有难度一一居民身受其害,物业公司收有管理费,对早餐店违法排放的事情心知肚明。


2、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和工业布局,保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定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未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并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排放单位的在线监测系统纳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测网络。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居民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办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殊区域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他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裁量标准足够明确了吧!

3、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自2012年8月举报以来(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0544&mobile=yes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0895&mobile=yes ),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我们想知道:有关责任单位立案没有、调查没有、处理没有?
现在看来,显然没有效果!有没有推诿扯皮?有没有不作为?有没有麻木不仁?有没有人因此受到应有的处理?

4、很难想象如此一件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事情长达一年解决不了!不是敌人太狡猾,那只是一个把作案时间放到有关执法部门埋头睡觉时间的小伎俩而已。睡了一年了,也该醒醒溜溜弯了!这项工作不需要资历、学历、经历,只需要和早餐店小老板一样的智商和若干次三点起床蹲点调查取证即可!


下派到:
1. 金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5-21 09:06:11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金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板凳
发表于 2013-5-20 22:52: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水区政府请注意:长期依法举报早餐店向居民区内违法排放有害气体和噪声,为何不见贵政府依法查处?谁在慵懒违法不作为?

1、一年以来,几乎每天夜晚3、4点钟,思达大户人家6号楼、8号楼居民总在睡梦中被刺鼻的浓烟薰醒,就像有人在烧桔杆,浓度之高就像失火一样。严重影响周边几个楼群众休息和健康,对此,大家非常愤慨!经调查,是位于该小区东门外的"明辉胡辣汤"!他们一直在四点左右,不使用排气管道而是经窗户直接向居民区内违法排放大量浓烟。为了逃避检查和打击,他们一直在这个执法部门休息时间大量排放;为了节约成本,他们不使用安装的烟道,而是通过窗户直接排到居民区内,造成了居民在睡梦中短时间内长期受到严重污染。可怜这些群众,无论是白发苍苍的老人,还是咿呀学语的孩子,即使他们逃得过雾霾,也逃不过每天早晨的pm2.5!
---------事实很清楚,调查没有难度一一居民身受其害,物业公司收有管理费,对早餐店违法排放的事情心知肚明。


2、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和工业布局,保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定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未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并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排放单位的在线监测系统纳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测网络。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居民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办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殊区域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他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裁量标准足够明确了吧!

3、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自2012年8月举报以来(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0544&mobile=yes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0895&mobile=yes ),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我们想知道:有关责任单位立案没有、调查没有、处理没有?
现在看来,显然没有效果!有没有推诿扯皮?有没有不作为?有没有麻木不仁?有没有人因此受到应有的处理?

4、很难想象如此一件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事情长达一年解决不了!不是敌人太狡猾,那只是一个把作案时间放到有关执法部门埋头睡觉时间的小伎俩而已。睡了一年了,也该醒醒溜溜弯了!这项工作不需要资历、学历、经历,只需要和早餐店小老板一样的智商和若干次三点起床蹲点调查取证即可!
���zynews_netaskgov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地板
发表于 2013-7-19 09:08:48 |只看该作者
亲爱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耐心的等待,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明辉胡辣汤经营地点为思达大户人家的一楼临街底商,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该店主要经营胡辣汤、包子、稀饭等早点。每天早上4点开始经营,经营到中午,下午一般不营业。经现场检查,该饭店装有专用排气管道通到商铺楼顶,且管道在正常使用,未发现直接排放油烟现象。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合规定经营,不要影响到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当事人当场表示以后注意,不再影响他人的休息。
    下一步,我局东风路执法中队将会加强辖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阖家欢乐!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5-1 05:02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