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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力推行连锁药店违背市场规律(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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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3 10:50: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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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3-6-5 16:21

河南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们是登封市的药品零售经营门店,有几个问题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一、现有的市场经济和谐环境下,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力推行连锁药店违背市场规律,助张药品价格垄断。与个别连锁公司法人勾结,坑苦了患病的群众,而自己坐收渔利。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钻法律法规的漏洞,视国家法规为儿戏。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刚刚公布,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是国家从群众用药安全的大局出发提高了原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抬高了药品经营的准入门槛。为了躲避新标准对药品零售连锁公司的打击,登封市的几家连锁公司与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勾结,公开蔑视国家的法律,让各个药品经营单位于3013年5月31日前报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材料,以躲开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的威慑。并在会议上公开说让每个门店交一千元钱,此收费款项专门用于与上级药监部门“沟通”。
试问:此种明目张胆的嚣张气焰,将国家的法律法规置于何处?这样的工作和思路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置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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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3 11:24:21 |只看该作者
1、登封市目前有药品批发企业2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2家,零售连锁门店145家,社会单体药店23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目前,我市辖区内有两家药店应该提出认证申请。
3、目前,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无任何收费项目,我们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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