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东方鼎盛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公司不得自行决定收费期限。
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物业公司若存在价格违规情况,请您持相关票据到金水区物价局(联系电话68612358)或市物价局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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