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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艺国际华都地上停车位业主有法可依,房管局不要再狡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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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28 10:50: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2-3 15:28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业公司和房管局都不应该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单方面限制禁止业主车辆进入,更不要以怕压坏道路为接口。怕压坏道路是应为豆腐渣工程的才怕碾压的。我们要求车辆进入小区停放是有法可依的。而且法律大于物业的霸王合同。请房管局执法必严要求物业公司让业主车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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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1-12-28 16:02:0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我们会认真对待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待调查结束后,我们将及时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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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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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6 11:37:14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只调不查。欺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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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8 12:29:46 |只看该作者
房管不依法办事,请投诉到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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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8 20:44:15 |只看该作者
投诉到法制局也是没用的,这个项目投诉这么多,已经不是谁作为不作为的问题,其实这个现象现在在各个小区都很普遍,从房管局的回复看,他们也进行了调查我处理,但为什么没结果呢?这里涉及到法律问题,现行模式下,业主在买房时同时要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这个协议是必须的,也就是说你如果不接受这个协议,你就不要买它的房,买它的房就要接受它的前期物业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就有法律效力,双方都有执行协议的义务。房管局并没有权力废除该合同,但有义务督促物业公司规范行为,严格按合同为业主服务。因此,对于合同已经约定的事项,房管局也无能为力。因此也不存在他们作为不作为的问题。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个人认为有三种办法:1、在买房签订购房合同时,就要看清同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能否接受,如果不能接受就不要买它的房,或者看它的协议有无违返国家法律法规的地方,如果有就向相关部门投诉,让它们进行修改;2、前期协议因为不懂或没注意已经签过交房后才发现很难接受怎么办?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废除重新签;3、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委会形成组织进行维权,必要时解除与现有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在新选物业公司时一定要将各个事项,服务约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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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16 11:53:02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房管局没法回复!
小区地上的东西,都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允许收取停车费,只能收取适当的物业管理费。
其实,小区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把开发商的物业公司给罢免了,不过据说房管局总是在程序上设置障碍难为业主去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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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2-2-1 10:07:1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地上停车场,物业公司不让业主进入的问题,因为,该小区在规划时,小区路面就没有规划有停车位,小区的车辆,在规划中非机动车停放在负一层非机动车车库内,机动车停放在负二层地下车库,这是规划的方案。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前置条件是“有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
  小区的路面或者公共广场等区域,属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要按照规划落实其使用用途,如果需要改变其使用用途,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本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达成一致意见方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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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2-19 18:34:24 |只看该作者
维权指导 发表于 2012-1-8 2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投诉到法制局也是没用的,这个项目投诉这么多,已经不是谁作为不作为的问题,其实这个现象现在在各个小区都 ...

第三条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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