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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城关于收停车费市政府和物价局的回答不一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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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0:45: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新郑市政府办公室

处理时间

2012-5-3 09:37

龙湖21世纪国际城物业在小区公摊面积停车收停车费,这都没人管了吗,现在的政府是干什么的,物权法规定小区公摊面积属于小区业主所有,他们为什么可以收费,难道自己的地方停自己的车还要交费,而且出现问题他们还概不负责,这合情合理合法吗,有人管吗,难道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和现实!!!在自己的地盘停自己的车,给别人交费,这是何道理,而且物价局已明确答复给物业核定的是封闭式停车场才允许收费,但物业就是收费,市政府办公室,希望给全体业主一个公道吧!!!!希望这次不是敷衍,我们要的是公道,是公正,尊敬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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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19 08:58:37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经调查,21世纪居易国际城物业为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向新郑市物价局申办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规定:“物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机动车80元/辆.月,(备注:提供封闭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严密规范)”。该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区专用封闭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
    网友反映的小区地面道路停车收费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条例,该小区地面道路设置停车位及是否收费应由业主大会同意并会同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请网友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我们随时沟通,及时了解情详细况,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新郑市发改委
                           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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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18 14:25:59 |只看该作者
你们要是没时间仔细调查,我可以把物价局回复的意见发给你们,也省得你们调查困难而去过多的占用您为人民服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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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21 12:18:03 |只看该作者
        经调查,该小区业主同该小区物业(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第一项对小区内道路停车位使用费有明确约定:“机动车:道路小型汽车车位使用费40元/辆每月”。
      新郑市物业局核发的该小区《收费许可证》规定:“物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机动车80元/辆.月,(备注:提供封闭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严密规范)”。该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区专用封闭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不包括道路停车位。
    由于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制定管理约定,故此项服务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履行。
    请网友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我们随时沟通,及时了解情详细况,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新郑市发改委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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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2-6 14:39:02 |只看该作者
1、没有收费许可证,算不算乱收费,请发改委作答?
2、2012的问题,落款是2011年,是不是存在糊弄百姓,还是相关人员不作为,请给人民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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