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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物业收停车费合理吗,你们有没有具体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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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15:2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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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发改委

处理时间

2012-5-3 09:38

  龙湖21世纪国际城物业在小区公摊面积停车收停车费,小区的设施不及时维修,有了问题不及时协调,把小区业主的利益放在最后,还威胁业主,这都没人管了吗,现在的政府是干什么的,物权法规定小区公摊面积属于小区业主所有,他们为什么可以收费,难道自己的地方停自己的车还要交费,而且出现问题他们还概不负责,这合情合理合法吗,有人管吗,难道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和现实!!!
您回答:
网友您好:
      物业公司取得了物价部门的收许可证,收费有物价局下发的收费许可证[247120],当中规定机动车辆80元/辆/月,目前国际城收费为40元,未超标准收费。有关收费详细内容,可以向物价局咨询


市政府办公室这样回答:网友你好:
    经调查,21世纪居易国际城物业为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向新郑市物价局申办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规定:“物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机动车80元/辆.月,(备注:提供封闭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严密规范)”。该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区专用封闭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
    网友反映的小区地面道路停车收费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条例,该小区地面道路设置停车位及是否收费应由业主大会同意并会同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物价局的答复是:           他们核定的收费是提供封闭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严密规范)”。该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区专用封闭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
你们就说他们收费合理了,这怎么不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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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20 10:28:2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21世纪物业收停车费问题,不在我中心职责范围,建议您向物价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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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wh315  在2012-4-21 09:5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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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23 08:39:18 |只看该作者
已转新郑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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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23 08:40:24 |只看该作者
xzzjj 发表于 2012-4-20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21世纪物业收停车费问题,不在我中心职责范围,建议您向物价部门反映。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业务范畴,你可以咨询发改委物价部门,联系电话6268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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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5-3 09:24:47 |只看该作者
经调查,该小区业主同该小区物业(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第一项对小区内道路停车位使用费有明确约定:“机动车:道路小型汽车车位使用费40元/辆每月”。
      新郑市物业局核发的该小区《收费许可证》规定:“物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机动车80元/辆.月,(备注:提供封闭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严密规范)”。该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区专用封闭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不包括道路停车位。
    由于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制定管理约定,故此项服务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履行。
    请网友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我们随时沟通,及时了解情详细况,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新郑市发改委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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