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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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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1:26: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航海西路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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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小时:3分钟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待遇,通过无偿划拨给农民长期使用,这是国家给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体现。请问李秋珀是农民吗?她具备什么资格享受村民待遇?

       中原区土地所说:“当时给李秋珀办证是够分户标准的”。而且3月15日航西办事处在新通桥网回帖说“1、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审批、焕发权限在县(区)人民政府。2、1999年有区政府统一安排焕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当时焕发证时,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纯属一派胡言,是在践踏法律,对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在推卸责任。我们有很多疑问希望航西办事处的领导给我们解答。

   首先他们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不具备资格的城镇居民办理农村村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

1、王金香是的李江沟村二组村民1997年去世。两年后,1999年将她的宅基地进行重新分成两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问王金香的孙女李秋珀是村民吗?她具备什么资格,可以分户得到奶奶王金香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3、王金香的子女们同意了吗?谁给的权利,可以剥夺王金香其他子女们的权益?

4、既然说是“够分户标准”为什么还要造假,由乡土地所给李秋珀开出的证明,证明李秋珀是李江沟村民?而不是李江沟村组的证明。

5、既然说是“够分户标准”为什么还要用偷梁换柱,将王金香的宅基地使用证号,变为李秋珀的原证号?

6、既然说是“够分户标准”为什么在1988年经乡、村、组三级审批分给李荣均一处宅基地?又怎么会批在王金香的宅基地院内?

7、什么“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就可以无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造假欺骗为他人谋私利?

8、什么“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就可以侵犯我们的权益,将我们用下乡安置费盖得房屋划在李秋珀的使用证内?

希望土地所的领导站出来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解答我们的疑问。常言说得好“解铃还须系铃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

       请不要把这个问题看成是一个简单的家庭纠纷,要弄清是谁制造的纠纷。凡事都有因果关系的,正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纪违法,为他人谋私利。他们才是破坏家庭和睦、制造家庭纠纷的真正元凶。正是因为这个非法办的证,是我们兄妹反目成仇,正是因为这个证给我们家庭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补充内容 (2013-4-15 18:19):
航西办事处回帖说“当时焕发证时,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请问既然是不严,为什么有真正的村民在当时都没有办证,不是村民的到办理了?

此信息来自: 中原区国土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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