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郑州御鑫城的一户业主(位置:郑州广电路与福彩路交叉口),在我们小区南门口有3家饭店,其中有一家 “海家牛骨头老店”的店,每到我们正常下班回家的时候,他们就把公共用地的空位置都用反光锥占住不让业主停(当然,门口是公共用地,都不是谁家私有),并且经常有业主跟他家发生争执。昨天在停车时又发生了争执,占道不让停车的老头叫嚣说“门口的地就是他家的,他家是交了钱的。”等问他凭证拿出来看看的时候,他说“我凭什么让你看,上法庭我才会拿出来”,在这件事情上: 1. 门口是公共用地,根据规划图,该广场位于道路红线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广场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用,如果是物业公司租赁,那么这种做法侵害了业主的权益,无权单方面把公共用地租赁。 2.门口正在规划收费的停车场,但暂时还没有实施,那么也只是在以后归郑州市停车管理中心管理,暂时也应无权出具租赁使用权的凭证。并且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郑州市停车管理中心也是无权管理的。 3.另,从天开始热了又出了新花样,占道经营起了夜市,晚上要营业到11点,严重影响到居民休息。 4.他们店是两层的,在2层的平台上矗立的都是空调的外挂机,我们家在4楼,附近的外挂机大型的7个,我都不知道3楼是怎么过的,从天热开始天天都吵的头疼,窗户都没法开,根据我咨询的环保局监测站的某领导,噪声白天在60分贝以上,晚上在40分贝以上为噪声污染,经我们测量晚上在68分贝以上早已造成噪声污染,但给物业反映也无人解决,现在天正是热的时候,这样的环境换谁谁受得了? 期待回复及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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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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