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根据市政府189号令申请经适房的居民,申请时说的是将来房屋继承或买卖补百分之三十的差价即可取得全部产权,可当我们跑断腿开来许多证明并申请到以后,房管局在未征求大家的意见的情况下,又要擅自改变补差标准,上一个补差标准才刚刚出台两年,甚至根据189号令申请到经适房的全部住户都还达不到去补交差价的标准,即该政策出台后还未来得及实施,政府和房管局又要将其做废,再出台一个新的补差价的标准,政府和房管局为什么出尔反?政府的政策一经出台就应该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随意改动,更不能出台一个政策后还未开始实施又要改变,否则政府的公信力何在?这样有违法行政的嫌疑?请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