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金水区燕东路西、沈庄路两侧大观国际居住区(二期)的业主,今日刚刚收房,在我与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前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物业的收取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今日在交房过程中,强制性的让我们签订了《大观国际居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先交纳后服务的方式,每6个月交给一次---实际情况时物业强制性的收取了我们一年的费用,不交纳一年不给交房,属于严重违规收取,在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协议中强制性的规定了物业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郑州市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价两种方式,实行市场价的话,房地产公司需要与业主在前期买房就签订有明确协议,双方认可,我在前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物业费的收取无统一规定,故《大观国际居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关于物业费的收取问题,应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大观物业公司强制规定1.6元,不交纳费用不给交房是严重违反政府规定的;
在《大观国际居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地下停车位:每个车位使用费260元/月,综合服务费80元/月。关于综合服务费并无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样地下车位使用费实际为340元/月,严重超出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地下停车费的120-160元的标准;
请物价局进行认真调查,给我们业主一个明确的答复,这样的《大观国际居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否存在严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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