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我市实行“一次同步检验、两个标志”的机动车检验制度,即“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如您还有疑问,可留下联系方式或车牌号,我们将向车辆检测站了解详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