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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公安局渎职 对特别巨大犯罪拖延一年不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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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5 20:32: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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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公安局

工作时间

19799小时:14分钟

中牟县公安局渎职 对特别巨大犯罪拖延一年不立案
尊敬的领导:
我是郑州铭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孙国伟,男,49岁。就周曦之、周宁勤、杨春菊和段国帅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等特别巨大犯罪行为,我于2012年6月14日向中牟县公安局报,而中牟县公安局及其局长牛健一直以有亲属关系为由,推诿、拖延、至今不给立案,特向领导们反映,请在百忙这中予以关注,查处违法行为。
案件事实:
一、周曦之伙同其妻子杨春菊、女儿周宁勤伪造相关材料进行虚假股权变更、虚假诉讼,侵吞反映人的巨额资产。
反映人铭康公司于2001年7月5日注册成立,股东孙国伟拥有80%的股权,股东孙元杰拥有20%的股权。2004年孙国伟将个人名下股权80%违反公司法转移到周宁勤名下以后,2005年7月15日,周宁勤伙同其其父母周曦之、杨春菊,隐瞒孙元杰和伪造其他股东签名,向工商机关提供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收款证明”等材料,骗取工商登记,将反映人的全部股权变更至周宁勤、周曦之、杨春菊名下。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曦之、杨春菊、周宁勤拒不改正。在市、县两级工商行政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下,周宁勤、周曦之、杨春菊自知他们难继续掩饰其违法行为,为达成侵吞反映人巨额资产的目的,又伪造“协议书、收据、收条”,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骗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信任,将反映人名下价值上亿元的房产及土地判决、执行、过户至周曦之名下。周曦之等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该三人的刑事责任。
二、周宁勤、周曦之、杨春菊与刘正普、段国帅等五人恶意串通,侵占反映人的公司资产(终审判决书已经认定)。
2011年10月份,正值郑州市、中牟县两级工商部门责令周宁勤、周曦之、杨春菊纠正非法变更股权行为时,刘正普、段国帅明知周曦之等三人存在违法行为,仍然低价受让反映人的公司股权(郑州市中院终审认定“非善意”取得)。周曦之、杨春菊和周宁勤将当时市值上亿的整个公司股权以51万元超低价恶意贱卖给刘正普、段国帅二人。中牟县工商局于2012年6月7日撤销非法股权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恢复原始合法股东以后,反映人多次给刘正普、段国帅联系,告知他们归还所收的千余万租金及反映人名下其他财产,二人置之不理,二人的行为与周曦之、杨春菊、周宁勤系非法侵占公司财物行为,且涉案价值特别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周曦之、杨春菊、周宁勤、刘正普、段国帅五人的刑事责任。   
周宁勤、周曦之、杨春菊和刘正普、段国帅非法骗取、侵吞、侵占反映人巨额公司财产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中院终审判决已经认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映人向中牟县公安局牛健(案件负责人:经侦大队长赵华、办案人马伯成)报案9个多月至今未给本公司立案,严重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重大案件30天以内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规定,致使犯罪分子目前仍在逍遥法外。
由于中牟县公安局(牛健)一直说犯罪分子与受害人有亲属关系,致使案件久拖不办,严重违反有罪必究的原则,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为此请求查处其渎职及责成中牟县公安局(牛健)履行职责,责令该局立即立案侦查,查封涉案的巨额资产,以惩罚犯罪,维护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

反映人:郑州铭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伟
联系电话:13*******08、18*******06
                                  2013-04-01
证据:
1、郑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书(认定其非法变卖股权:“既遂”职务侵占罪)。2、河南省高院裁定;中院立案通知书(“既遂”虚假诉讼涉嫌诈骗罪)。3、中牟县公安局受案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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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8 15:15:3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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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5 20:36: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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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10 05:33:39 |只看该作者
面对习总书记倡导的惩治贪腐,纯属顶风作案,不作为,渎职。背后肯定有不可告人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经济案件,权钱交易显而易见,大案如此公然违法不立案,检察机关、纪检委该立案调查其不作为、渎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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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7-10 05:35:02 |只看该作者
压案不办,顶风作案。猫腻多多,贪腐作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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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7-10 11:00: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此案经过艰苦侦查,鉴于案情重大,案值超过5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立案需呈报郑州市局审批,现我局正按照法定程序逐级呈报。如需知道进展情况请到中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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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7-11 08:16:40 |只看该作者
此案经过艰苦侦查?犯罪嫌疑人都在阿拉斯加?本地人传讯即到,长途跋涉了?翻山越岭了?远渡重洋了?还是犯罪嫌疑人有“派头”不听办案人员的召唤了?鉴于案情重大,案值超过5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立案需呈报郑州市局审批,现我局正按照法定程序逐级呈报?报案一年多了,上报联合国也该有结果了吧。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的规定在中牟县公安局就不管用了?如需知道进展情况请到中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咨询?咨询什么?依法立案了还需要去你中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咨询?调虎离山?糊弄谁啊?官话,死不改悔的官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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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7-11 08:18:31 |只看该作者
透过现象看本质,猫腻很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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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7-11 09:53:01 |只看该作者

   
此案经过艰苦侦查,鉴于案情重大,案值超过5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立案需呈报郑州市局审批,现我局正按照法定程序逐级呈报。如需知道进展情况请到中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咨询。

                                                                        
如果能正面的积极的解决问题,我想经过你们艰苦的检查,或许案情早已尘埃落定,又何须如此一波三折,迟迟得不到进展,依然打太极、敷衍反映人。
     希望中牟县公安局能与时俱进,早日正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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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7-11 13:26:16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中牟县公安局能继续与时俱进与犯罪分子与狼共舞,和谐社会的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合作,对抗习总书记的反对贪腐,一如既往不要正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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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7-11 15:40:40 |只看该作者
中牟县公安局办案如此拖延,难道有难言之隐?难道还不够了解事情真相?难道还想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难道还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本身案子早已水落石出,该是解决的时候了,望中牟县公安局不要让亿万百姓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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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7-11 15:54:18 |只看该作者
中牟县公安局办案如此拖延,难道有难言之隐?难道对案件真相还不够清晰?难道想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难道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该是水落石出让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时候了,该是让受害者心灵得到释放的时候了,望中牟县公安局尽快办案,不要让亿万老百姓失望!!!大家都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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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7-11 15:55:46 |只看该作者
      中牟县公安局办案如此拖延,难道有难言之隐?难道对案件真相还不够清晰?难道想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难道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该是水落石出让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时候了,该是让受害者心灵得到释放的时候了,望中牟县公安局尽快办案,不要让亿万老百姓失望!!!大家都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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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7-12 04:12:07 |只看该作者
夫妻关系是否是刑事犯罪的免责条件?私自变更股权是否犯罪?
山东-济南 12-09 21:41  悬赏 20  发布者:shitu0…… 给我留言  回答1)
A和B为夫妻关系  共同借款成立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A是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经理,B是公司监事,会计,  离婚期间  B利用手里登报声明作废的公章  B私自伪造股东大会决议    伪造股权转让协议   并伪造了A的签名   
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了股权所有权    B非法侵占A 6万元股权 后又变更法人代表 等职务   B成为公司独资的合法持股人(自然人独资)
B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在我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我们时常可以听到或者是见到夫妻店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那种仅夫妻二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就有可能出现由负责公司经营的丈夫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他人的情形。丈夫未经妻子明确授权擅自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呢?一、不能基于夫妻关系,认定丈夫对妻子股权的处置具有当然的代理权。在一个家庭当中丈夫和妻子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共同的处置权。在婚姻关系中,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丈夫对妻子具有当然的代理权。然而在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丈夫和妻子是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出现的,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股东。这时他们具有双重的身份关系。我们看什么问题就要把它们放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当中去,现在我们看股权处置,就要在股东处置股权的法律关系中看问题,看的是股东处置与公司财产有关的一种权利,而不是看夫妻之间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关系。我们不能将夫妻关系和股东关系相混同,更不能将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二、不能基于夫妻关系,认定丈夫对妻子股权的处置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虽然丈夫与妻子具有夫妻关系,但他们在公司中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个体。丈夫处置妻子的股权,其法律性质是处置公司事务,不是作为夫妻处置家庭事务。对公司股权的处置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因此,丈夫对妻子股权的处置不能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三、丈夫处置妻子的股权除取得妻子的授权或者是事后得到妻子的追认外,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丈夫擅自处置妻子股权的法律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决策权,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或者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的消费纠纷,其法律关系应当为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认定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应当以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作为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责任公司后,公司及其财产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作为出资者的公司股东就应当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因此,每一个股东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作为夫妻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等重大决策问题上具有独立的处分权和表决权。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夫妻之间在生产经营或者是股权处分上具有当然的代理权,因此,丈夫对妻子股权的处分,理应取得妻子的明确授权或者是事后得到妻子的追认,否则不能引发合法有效的法律后果。

职务侵占罪   
 
[释义]      
本罪是指公司或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 明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法释[199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不同于贪污罪主体的另一类特殊主体。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其他职工(包括经理)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或企业财物构成本罪。这类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 员,侵犯的财物也不是国有财产,这是本罪区别于贪污罪的关键。对 国有职工犯本罪的,按贪污罪论处。而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上两罪是相同的。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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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04:26:27 |只看该作者
关于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是否立案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2-3-5 来源:公安部 点击:5161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问题:经济犯罪刑事报案受理后,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部法制局回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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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04:31:29 |只看该作者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1/04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当局。对此问题,当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
  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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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7-12 06:17:5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立案需呈报郑州市局审批,现我局正按照法定程序逐级呈报。”???1:有生效的处罚决定书。2: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犯罪的终审判决书。你们还需要疑问“是否立案需呈报郑州市局审批”?按照公安部立案期限规定,一年多的时间,审批六个来回的时间都有了吧。这样明显的违法办案,检察院、纪检委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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