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和庄镇歹庄村第三组的村民刘天德,男,60岁,因五亩承包地被征用,未得到合理补偿,现请求市领导给予解决,追回损失。 一、事情经过 1996年因果园被毁与第三村民组产生官司纠纷,1997年胜诉后应得的赔偿款12467.5元及垫付的600元诉讼费多次追讨未果(判决书为1996年新经初第787号)。直至08年10月集体分地时,三组同意给五亩承包地,以承包费来偿还官司的赔偿款,但村里承包年限未达成协议。(到今年4月,共承包4年,按当时最高100元/亩计算,我应承包26年才能冲抵赔偿金)今年承包地被政府统一征收,在我未签字的情况下村里将占地款据为公有,未补偿我承包年限未到造成的损失。 二、补偿要求 补偿我五亩承包地占地补偿款的一半;或者按照应该的承包年限 补偿我未到承包期期间的损失。 三、补偿理由 1、没有承包合同,08年给我五亩地就是要抵官司的赔偿款,所以我至少需要承包26年才到期; 2、有证可查,当年的承包费每亩不足百元,我按100元/亩计算,计算出26年的承包期已经算是让步; 3、从97年到08年,官司赔偿款拖了11年才从承包地上给予不完整的解决,期间货币贬值,08年我仍然按97年判决书上的金额来计算承包年限更是让步了数倍的损失; 4、08年至今,承包期间政府发放的种地补贴我一分未得。 上述情况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问题如一直得不到解决,我将上访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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