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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公正处。行政不作为。那里可以伸冤。不行我们拉调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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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2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司法局

处理时间

2014-1-9 10:16

                                                                                 申请事项

    1、申请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证处办理(2006)郑管郑民字第951号公证书是否符合《公证规则程序》进行复查;

    2、申请对办理公证依据的作出杨风贤死亡证明的机关是否适格进行复查;

    3、申请对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复查;

  4、申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证处依法撤销(2006)郑管郑民字第951号公证书。

事实和理由

    贵处在办理(2006)郑管郑民字第951号公证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证书》应依法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贵处只指派一名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事宜,也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2006年11月27日,公证处向公证申请人出具了告知书,贵处指派了公证员冯书贵办理遗嘱公证事宜。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贵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违反了程序规定。

    二、贵处出具公证书所依据的《死亡证明》,开具主体不适格。

    公证书中杨风贤的死亡证明系郑州市布厂街派出所出具的,但杨风贤生前居住于北庆里78号,该户籍地属于南关街派出所管辖,故故该材料不能作为公证事宜的依据。

    三、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不能作为办理公证的依据。

  杨玉喜、杨改荣二人都开具了证明,但两份证明明显为同一人书写,证明的事实却是二人。一、杨玉喜1997年至今没有工作。二、杨改荣就没有工作,公证材料中有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但部分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上所示地址与《国内民事公证申请书》、《谈话笔录》中所记载的地址不符,明显属于虚假证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之规定,该公证书没有事实依据。

    四、贵处办理公证依据的谈话笔录是虚假,不能作为办理公证的依据。

     贵处公证员从未与除杨玉喜之外的其他申请人进行过谈话,该笔录也从未宣读过,公证员只是将提前书写好的谈话笔录交由申请人赶紧签字。申请人对该谈话笔录内容是不知情的,也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作为办理公证的依据。

   综上所述,贵处出具的(2006)郑管郑民字第951号公证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程序,公证员冯书贵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为了维护公证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处依法复查,撤销(2006)郑管郑民字第951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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