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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管局:看你们是否是说一套做一套的时候到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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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30 15:39: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2-3 15:43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的来贴,您的信任是我们提高工作标准的动力源泉。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我局组织人员调查,结合法律法规,现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回复如下:
     我们非常理解您的心情,您反映的情况,我们认真进行了讨论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您提供的合同图片显示,交房逾期超过90天后,您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应在接到通知的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你们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建议您采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并留存相关凭证。
     开发商如果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可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通过向行政部门反映。我们会运用行政手段:约谈企业领导,记入企业不诚信档案,降低信用等级,媒体曝光,暂停其业务办理等,督促其履行义务。2、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由仲裁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另外,您反映的退契税问题,需要向您解释一下:契税是由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收取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时限需要您咨询地税部门,他们的电话是67889123。
     现在该小区即将到交付使用时间了,我们会督促开发商尽快施工,将符合标准的房屋尽快交付业主。我们会一直关注事态进展,欢迎网友提供情况。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今天已经是广厦置业有限公司违约交房第91天,已超过合同约定90天,因此我于今天正式向广厦置业有限公司递交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保留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代表签字的书面通知书,与此同时以EMS方式向其法人代表“李振州”和销售总监“应阳”分别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希望贵局兑现前几天回复的关于“运用行政手段:约谈企业领导,记入企业不诚信档案,降低信用等级,媒体曝光,暂停其业务办理等,督促其履行义务”的承诺,督促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30天(2012年1月29号前)内一次性退还我的房款及1%房款的违约金,谢谢。

希望你们的回复不是应付我们而说说玩的,要真正落实到实际监管与管理工作中去,谢谢。





补充内容 (2011-12-30 15:54):
“违约交房第91天” 应修改为 ”违反交房约定时间第9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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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1-12-31 11:02: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待调查完毕后,我局将尽快给予您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被威胁的业主  在2012-2-3 17:5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开发商跟我玩踢皮球,不按合同约定处理,根本不把你们主管部门放在眼里,本人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问题。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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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30 15:44:37 |只看该作者
如需我在此提供合同详细信息或前去贵局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合同、发票等文件,请告诉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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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30 15:59:29 |只看该作者
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也同时有一份双方签字的”解险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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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1 10:17:37 |只看该作者
好的,我等你们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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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4 09:21:44 |只看该作者
你应该向房管局提供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关证明资料。
事件正在处理中,如果开发商按约定同意退款就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的问题。
希望你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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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4 12:00:31 |只看该作者
郑州黑土 发表于 2012-1-4 09: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应该向房管局提供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关证明资料。
事件正在处理中,如果开发商按约定同意退款就不 ...

房管局应该督促开发商执行合同的义务,没有什么不对,如果真到开发商再次违约的时候(即拖欠房款的时候)房管局已经失职了,因为这个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的,备案的原因就是国家部门要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及对合同签订双方对行约束,我在此反映情况就是为了让房管局掌握进展,及早行动起来做好其职能内的工作,否则开发商会自己上报这个情况吗?

如果开发商再次违约成为事实,其处理方式就不是通过房管局,而是合同约定的通过仲裁裁定,开发商就需要多支付至少5万的仲裁费及律师费用,如果开发商拒绝执行仲裁决定,将被罚款30万的强制执行罚款及相应的强制执行费用。我想我在这里首先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此问题是帮开发商及其主管部门减少损失,并无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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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6 11:23:58 |只看该作者
工作时间

16小时:5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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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6 17:38:49 |只看该作者
我无意说孰是孰非,只是个人看法而已,息怒息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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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6 22:54:44 |只看该作者
支持这位被威胁的业主!
反对开发商在自身不作为的背景下对业主进行人身威胁---因为我们感同身受.
如有可能,希望"被威胁的业主"同志不要退房.因为大面积的退房在目前对开发商会造成非常大的资金压力---我们的目的是希望政府及时行使行政手段,督促开发商做好自己法定范围内的规定动作.而不是逼迫广厦破产.说实话,假如广厦不搞所谓十万分之一这类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小花招,假如广厦不是屡次延期交房又打着允许部分业主先装修的幌子行强行交房之实,我作为业主只会祝福广厦越发展越好...
法制社会的今天,怎可能允许过于不公平的事情以法律的名义堂皇存在呢?靠赖皮,靠浑水摸鱼,靠小狡猾和诡辩,是无法使一个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下去的.说的再有理,不如做出令广大业主称赞的事.
当然,按合同退房的行为本身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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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6 23:06:04 |只看该作者
支持"被威胁的业主"!因为来自开发商的威胁本人也感同身受.
希望被威胁的业主"能够留下来做邻居.因为大面积的退房在目前的房地产行情下会给广厦造成资金困难---我们维权的目的是希望在市委,房管局等部门的监督下,开发商可以认真做好自己的法定动作,不要再企图用十万分之一赔偿的小狡猾,诱惑部分业主提前装修以行强行交房之实.这些都非堂皇之师,对企业长远发展未见利益先见损害----十万分之一的赔偿,根本法律站不住脚,仲裁一个就得赔偿一个,还把自己名声坏了!强行交房对大多业主来说都是场灾难,民心所向,无疾而终.何苦坑人害己?
当然,被威胁的业主"同志的退房意愿是合同法保护的自身权益.如确实需要退房,最终应能得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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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7 10:06:41 |只看该作者
我按合同约定行使我的权力,你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继续等开发商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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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7 10:39:4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支持,但我要说的是做为一个业主,还操开发商的心,怪不得开发商敢这么嚣张! 十万块钱一平买他的房,开发商也敢用资金紧张做借口 当这个开发商定下十万分之一的赔偿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业主租房还贷的压力?每个月用仅剩的几百块钱吃饭生活还为人家年赚几千万的开发商想办法,是你傻还是开发商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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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8 11:39:43 |只看该作者
希望这位业主维权成功!
不过在目前开发商普遍资金紧张\房价面监拐不与拐的纠结的情况下,开发商有钱给你退吗?他会给你退吗?
不要期望太高,开发商和你的纠纷说到底是一种合同经济纠纷,这种纠纷政府(房管局)能有多大作为呢!应该是没多大作为,因为开发商没涉及行政违法政府部门对他们没有处罚权,顶多也就是个不诚信经营、信誉问题,涉及不到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记入不良信息、记录黑名单的,况且即使作出这样的记录也是要一定的条件的。在开发商面监生存压力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罚就和挠痒一样。没有行政强制的调解只是一种协调,不会有多大的力度和深度,双方达不成协议最终还是要通过仲裁或诉讼,如果诉讼业主赢应该是没问题的,但要面临着时间和精力成本。但愿楼主不要碰到要房已退要钱没有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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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1-8 12:44:48 |只看该作者

维权指导 发表于 2012-1-8 11: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希望这位业主维权成功!
不过在目前开发商普遍资金紧张\房价面监拐不与拐的纠结的情况下,开发商有钱给你退吗 ...

不用自己吓自己了,仲裁也就是一个月的事,有什么时间与精力的问题,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我又没有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就是按合同约定退钱,这么简单的事情非要把它复杂化是你们自己吓自己。我既然选择了退房,就不会再要房了,决心已下,我不怕任何事情,我就怕住到那里开发商说的“你敢走出这个门你试试!”变成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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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1-8 14:33:26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很给力的帖子!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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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1-16 14:16:30 |只看该作者
工作时间

59小时:4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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