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农业路中州大道旁的苏荷中心,在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欺骗客户强制交房,房管局是否应该责令开发商向业主道歉,并在交房前赔付逾期违约金。谢谢!!! 下面是交房条件参照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郑州市在2009年出台、2010年1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为了细化《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2日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6号),《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交付使用标准上有多项选择,五大主体验收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在《条例》实施前,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选择五大主体验收是合法的。
根据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近一阶段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分为三种情况:1.《条例》实施之前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使用的约定有效,开发商应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2.《条例》实施之后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的,应为无效约定条款,开发商应按《条例》的规定履行交房义务; 3.2011年10月12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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