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3-8-6 17:00: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的帖子已看到,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中原区物价局
补充内容 (2013-8-7 12:01):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咨询小区停车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依照《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能否利用住宅小区公共场地、道路停车收费,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没有协议约定的,物业公司应征求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不需经物价部门审批。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中原区物价局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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