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翠玲你好:
申请执行人姜翠玲诉曹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曹丽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翠玲借款本金二万元,并自2010年8月7日至法院判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5分偿还利息。如该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四倍计算。被告曹丽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丽苹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通知其到庭。但曹丽苹到庭后认为该案在判决前已还16500元,不应该按判决20000元还款,因抵触情绪大,态度激烈,一直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考虑到双方的特殊情况,我院对被执行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同时执行人员又到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线索,但均未查到。最终被执行人在2013年2月1日履行2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已怀孕,暂无法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下一步,本院将采取其它执行措施执行此案。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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