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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商管理部门处理鑫之成公司的严重风问题(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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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14 18:0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分局

处理时间

2013-8-21 15:57

尊敬的金水区工商局领导:
      
  本人于2013年8月多次在心通桥上发帖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欺骗我购买他假冒伪劣股票软件,可是贵局回复一直都是官方的,没有实际行动。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你们,希望你们百忙之中能抽出时间回复一下。


     1、文化路工商所工作人员承认鑫之成公司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但还是以一句找不到鑫之成公司为由打发我们这些受骗上当者;找不到骗子公司是不是你们工商监管的失职?我们网友提供鑫之成公司固定电话号码给文化路工商所(0371--87097552  87097551),文化路工商所还是找不到?是真的找不到,还是没找过,不愿意去找?


    2、鑫之成骗子公司目无法纪,挑衅政府职能部门,公然向工商管理部门宣战,工商就已找不到经营地址回复;是不是文化路工商所有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充当骗子保护伞,而不敢向骗子亮剑;还是因为害怕骗子而不愿与之较量,任由他们逍遥法外?


    3、目前郑州很多工商所面对骗子擅自更改办公地点,找不到人,都是采取封锁骗子公司的账号这种做法! 文化路工商所却显得无计可施?难道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文化路工作人员接我电话时告诉我,郑州本地号码打给骗子公司,骗子很谨慎小心;这不说明他对骗子公司很了解吗?是不是他(们)收受了骗子好处而不愿再查下去?

      4、通过看心通桥的帖和网友交流,我发现金水区多数工商所在接到受骗者投诉后,很给力的查处骗子公司,给受骗者挽回了大量损失!其中也包括在骗子搬离注册地址的情况下,工商所干部不辞辛劳,本着坚决打击骗子公司的态度,与骗子公司斗争到底的决心,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难道文化路工商所是你们金水区的另类吗?!



恳请金水区工商管理局领导及时为我解惑!!!

    广东受骗者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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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19 15:04: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鑫之成”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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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15 14:18:56 |只看该作者
为何现在相关部门一点回复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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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17 15:04:37 |只看该作者
通过“心通桥”看到这么多人被骗子公司以各种手段骗钱,但是工商所、公安等部门却能无动于衷,真让人质疑当地的这些政府部门存在的意义,它们是不是为了让这些骗子公司能持续经营下去而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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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19 14:31: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是8月14日发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回复,文化路工商所现在在做什么?
我们受害者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是不会罢休的,
请相关领导端正态度,不要再漠视我们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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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19 21:29: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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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20 10:08:0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就网友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我局追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我局的要求。
五、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鑫之成公司银行账号及个人银行账号,要求我局查封账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无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工商部门上述权限,就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局无法采取措施。
六、关于网友提出鑫之成公司的诈骗问题,我局收到了网友寄给我们的材料,也看到了网友与鑫之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我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之规定向网友予以了回复,建议网友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我们也看到了网友在“心通桥”上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内容。
七、由于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也多方查找未果,目前工商部门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

点评

yanhong1207  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发表于 2013-9-1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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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19 14:14: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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