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
通 知
郑政办〔2010〕83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凡2010年11月30日之后进行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供热计量的要求,并达到计量收费的条件。
郑政〔201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一)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不欠新帐”。
(二)资金筹措
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用热单位负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节能等级符合50%、65%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市、区—3—两级财政、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规定如下:
1.凡在2010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没有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0〕83号)要求执行的,已加入集中供热的,所有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建设开发单位,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市政府都发了几次文件了,现在必须是分户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