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楼主: 萧光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金水区政府无法可依 还是有法不依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17#
发表于 2013-8-23 16:04:13 |只看该作者
大河报今天A08版一个整版刊文:

        郑州 昨起全面普查“楼上楼”,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请注意: 郑州昨起全面普查“楼上楼”,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而不是发现一例。整改一例

         对违法行为是应该查处还是应该整改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18#
发表于 2013-8-23 16:13:58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管理局 对违法行为是应该查处还是应该整改呢?是让商户整改吗?依法对违法者给予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建筑物原状----------------!
是商户,还是住改商的业主应该承担处罚责任,恢复建筑物原状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19#
发表于 2013-8-26 07:55:41 |只看该作者
                     对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改商问题的回复不满

该局回复网民:
        依据郑政办【2012】54号文件之规定,现责令自收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我局相关科室已经下发整改通知书了,而且有半年整改期限。

该局的回复,是要说明整改未到期,该局现在还无法执法,纠正违法行为,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看看郑州市政府的规定: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的生效日期是2012年8月3日。
该文件是公开向社会发布的,且郑州晚报2012年8月21日以 “郑州市:已经“住改商” 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因此,住改商当事人的整改日期,其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文件内容的日期算起。也既应该从2012年8月3日或者21日后计算。而不应该从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2013年6月21日向住改商当事人发出通知的时间计算。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房地产管理局不向住改商者发出通知,市政府文件就可以不对住改商者生效了么?
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对违法问题要“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违法住改商者,是及时发现,早期纠正,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在曲解市政府的文件规定,使其危害性继续延期和继续持续发展呢?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5 15:35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