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本来是国家对工人的一种关爱,保护劳动者利益.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然而长途汽车客运北站在执行中却变了味,自2012年办法颁布之后,不但不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室外露天作业的职工进行相关的健康体检,而且两年来从未向劳动者提供任何个人防护用品和药品,发放的饮料更是屈指可数,更别说供给足够了,而且两年来高温津贴也未足额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