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巩义市尚城华府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巩义市价格主管部门了解,尚城华府小区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不需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您有权不签订此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投诉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请您向巩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四、关于收取电子监控运行费的问题,经巩义市价格举报中心调查,该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虽然在《物业服务协议》中已约定了此费用,但并未收取。如果您反映的此问题与巩义市价格举报中心的调查有出入,请您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巩义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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