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依据郑州市关于坚持依法管理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四款之规定:
14.建立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先优惠制度。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一人份的优待。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荥阳市豫龙镇赵家庄、罗垌、黑张、焦寨等村在办理征地补偿、拆迁等,拒不执行上述法律法规,不给予独生子女户享受应有的待遇,请问是否违法?如何纠正?相关部门又是否失职?请尽快调查、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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