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首先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人防工程按照战时的功能,一般分为人员掩蔽部、物资库、医疗救护站等。为了防止人民防空工程的闲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应当由法律确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上均未有明确规定,所以人防工程目前都没有独立的产权证明。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已经成为了严重制约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瓶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属于超越职权。但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或者物业公司若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事前应向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与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合同》,而后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合同》的约定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业主如果没有见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说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公司属于无权处分,建议不要签订购买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您仍有疑问,请联系政策法规处67187252。
郑州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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