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3-5-29 10:15:54 |只看该作者 二、辖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证券活动,妥善解决与投资者的纠纷问题。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有关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证监局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辖区内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及以证券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均可向证监局或有关地方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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