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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帝湖壹号海公馆没有环评常年超标排放噪音(下派单位:中原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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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29 08:30: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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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7小时:21分钟

     我们是帝湖西王府十号楼和5号楼的居民,帝湖壹号海公馆未经环评(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防治法》的规定,环评应该征求周围居民的意见,我们这些周围居民从来没有被征求过意见)擅自开办洗浴中心,洗浴中心的机器设备噪音很大,常年超标排放,对我们周边居民造成了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我们也曾多次举报,至今没有解决,恳请环保部门有所作为,关注这件事情,给我们周边居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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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29 11:08:47 |只看该作者
已转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餐饮服务场所未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致使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设置的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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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ysxz  在2013-10-8 22:26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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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8 16:09:23 |只看该作者
非常抱歉,这个件转错了请原谅!
2013年9月29日下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帝湖花园的帝湖一号海公馆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检查中看到该单位已于2013年9月3日在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办理了河南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编号为:豫环注郑字【2013】第011322号,并且于2013年9月16日在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办理了海公馆洗浴压缩机噪声监测报告,编号:GL20130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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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8 22:23:22 |只看该作者
zyqhbj_admin 发表于 2013-10-8 16: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非常抱歉,这个件转错了请原谅!
2013年9月29日下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帝湖花园的帝湖一号海公馆进行现场 ...

事实是:帝湖壹号海公馆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2013年9月11日执法局和环保局共同对噪音进行了检测,在居民卧室设点,结果是低频噪声倍频带声压级严重超标。到现在为止,检测结果已经出来一个月了,不知道有关部门对帝湖壹号海公馆的这种违法行为采取了什么行动,他们的违法排放行为仍然没有完全停止。恳请环保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办事,给我们一个清晰的、实事求是的、有所作为的回答。我们会一直关注事情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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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0-12 09:18:55 |只看该作者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二章第十六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由城市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根据第一章第七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执法机关不能重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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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0-14 12:28:45 |只看该作者
zyqhbj_admin 发表于 2013-10-12 09: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二章第十六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 ...

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在郑州市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但社会生活噪音的前期控制和预防的责任应该在环保局吧,不然为什么还要进行建设项目的环评?为什么还要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这一切的做法不就是为了杜绝违法企业的进入吗!作为环保局,就不应该放任违法企业的进入,造成今天它们违法排放的局面,不能说与环保局前期工作不力无关,请环保局能够亡羊补牢,重新对它们进行审核,制止它们的违法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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