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在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权限。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之规定,超范围经营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民办教育不属于经营活动,为公益性事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民办学校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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