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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和地税争夺管辖权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纳税人无所适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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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6:35: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5-12-18 17:00

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政府能不能为纳税人解决一个实际的问题:
我是一家金水区的监理企业,从成立以来一直是纯地税管理户,一直使用地税局的发票开展经营,今年我们一客户提出要我们提供国税的发票。
就此问题我们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反映,得到答复是监理企业不属于“营改增”第一批试点企业,地税没有向国税转移管理权,仍应继续使用地税发票。
我们与客户沟通,客户不认同,客户提出他们已经咨询国税管理机关,国税表示监理属于 “营改增”第一批试点企业,应该使用国税的发票,然后把我们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退还要我们更换。
我们就再一次与地税局沟通,得到的结果和上次一样的,然后我们就打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的公共服务电话12366-1和12366-2,得到的结果也是矛盾的,省国税表示应该转交国税,使用国税发票,省地税表示不属于第一批移交范围,应继续使用地税发票。
于是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反复在客户、地部、国税之间反映,沟通……,结果仍然是各执己见,无一丝一毫的进展!
现在客户不接收我们的发票(地税),我们得不到工程款,直接影响到监理人员工资的保障和企业的生存!
做为纳税人的我们很迷茫,我们本身合法经营,不存在过错,对属于国税还是地税也没有决定权,可就这样一个发票的问题让纳税人陷入困境,无可奈何,无所适从!
请求政府及相关部分为我们企业排忧解难!切实走到群众中来,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盼青天!联系人和电话:任经理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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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 17:20:23 |只看该作者
您好!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您反映的问题受理,我们积极进行处理,有进一步的查处结果会向您回复。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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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9 17:34:53 |只看该作者
您好:接到您所反映的情况后,即责成郑州市金水区国家税务局调查处理,现将结果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鉴证咨询服务。(六)鉴证咨询服务。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虽然“工程监理”不属于以上文件正列举的范围,但随着全国试点的进程,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其中涉及对部分行业的明确,将“工程监理”归入营改增试点行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行业。所以工程监理已经纳入国税管理,建议您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证,缴纳增值税。如地税不予注销,可向地税上级部门反映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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