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市现行的燃气暖气初装费有关政策规定为:
一、《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第一条第3项规定:“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第三条第6项规定:“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征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二、《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文[2011]33号)第六条规定:“对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再补缴城市配套费。对申请接入“双气”的用户,其煤制气初装费缴纳标准为每户2500元,暖气初装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5元(建筑面积)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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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巩义市物价局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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