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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巩义:疯狂盗采矿产资源 监管部门当问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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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9:35: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保障国家建设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我国《矿产资源法》明文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然而,近日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凌沟村一组的袁建伟、贺小丽夫妇向我们反映, 2010年6月20日,本村村民丁建国强行与他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没办理任何合法采矿手续,在租赁的2亩耕地下疯狂盗采国家铝矿资源,时间达四年之久。截止目前已给国家造成损失数千万元。巩义各职能部门不作为,甚至视而不见,使得盗采行为至今非但未被查处,反而变本加厉、愈演愈烈。

  2013年9月27日晚9时,我们采访了袁建伟的父亲袁保苗,老人见到笔者便老泪丛横:“我家的2亩杂坡地是我家的责任田,是全家赖以生存的口粮田,早在2009年初丁建国就盯上了这块地,雇用80多人在我家地上开矿,我们坚决不同意。他们就强行将我抬出田地,强行铲除我家麦苗。2009年9月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大儿子建伟在外回家的路上,被不明身份的人打得遍体鳞伤,后被公安局鉴定为轻伤”。直到现在巩义市公安局都没有抓到凶手。丁建国多次吓唬我们,如果不把地租给他就整死我们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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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伟身上至今仍留有伤痕


  2009年10月,袁建伟正在家中养伤,巩义市公安局四五名警察突然到其家中,有人举报其私藏炸药,并在家中搜查,果不其然,警察在袁建伟顶屋搜出10多米雷管。镇派出所所长为其作证:“袁建伟在家中养伤,不可能私藏炸药,肯定有人陷害。”他才免于被警察抓走。

  据了解,袁家多次向村镇干部反映丁建国的恶行,但他们不管不问。迫于丁建国的淫威,万般无奈之下,袁家同丁建国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袁家便平安无事。

  按照协议内容,丁建国开矿在0.8亩范围内,另1.2亩放置矿渣。但是丁建国却将另1.2亩耕地也进行大肆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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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上午,为了解丁建国盗采铝矿的实际情况,笔者一行沿着坎坷不平的山路,来到凌沟村南袁建伟家的杂坡地旁。眼前,袁家租给丁建国的两亩地己形成一个40多米深的大坑,坑下机器轰鸣,一片繁忙景象,据贺小丽讲,丁建国曾告诉下她,仅袁家两亩地,丁建国就非法营利3千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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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到国家相关法律后,贺小丽多次向村、镇领导,巩义市、郑州市有关部门反映丁建国的违法采矿行为,但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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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丽多次向以上部门或负责人打电话,但他们总是推拖责任

     在三天的调查中,笔者了解到,丁建国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现象在巩义市仅是冰山一角。9月29日,笔者步行数公里,在涉村镇南的矿山上观察,这里己是千疮百孔,面目全非。不远处的山沟下,五辆百吨以上的汽车正在装着矿石。南沟村一位不敢透露姓名的老年妇女手指着山下的七、八个矿坑说:“这几个矿占地100多亩,其中就占有我家1亩多耕地。”笔者问:“占地时签没签协议,给了补偿没有,他们有没有采矿手续?”老人说:“有什么手续啊,这些人都有钱有势,有市里头儿们护着,我们谁也惹不起。当时他们带了一帮人,都恶狠狠地围着我们,想不签都不中,给多少钱随他们的便,后来赔我家几千元。听说一亩地赔偿最多的也就是一两万元。我们也找过政府,可是没人管!”

  早在2000年初,西村镇圣水村,涉村镇浅井村四队、五队,涉村镇南沟村、凌沟村二、三组的百余名群众就向巩义市政府、郑州市有关部门反映非法采矿问题,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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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2日上午,笔者与袁建伟的律师卞申高来到巩义市国土局矿产科,该科一位负责人说,我们是管法合法矿山的,你们反映的非法采矿问题,应该到监察大队。在监察大队办公室,几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没有人,都去乡下了。负责涉村镇的孙队长下乡了,你们反映的情况我们会转告孙队长。”笔者留下联系方式,请孙队长与我们联系,至12日晚无任何回音。


  据了解,针对涉村镇的私采乱挖矿产资源的情况,巩义市政府从2004年开始对全市矿业秩序进行整顿。2005年3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探矿非法采矿活动的通告》,同时对全市内铝土矿资源进行整合,要求对一些不具备开采能力的小矿进行合并、关停、取缔,对私采乱挖者则进行坚决打击。但时至今日,私挖乱采现象仍十分猖獗,国家矿产资源还再遭受着巨大损失,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暴利,使巩义市的盗矿者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然而,光天化日之下的盗采矿产资源现象在巩义市能够延续十年之久,巩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难免其责。

  我们将继续关注巩义市的盗矿问题。

后记:
  10月13日上午,笔者主动与孙队长联系,孙队长回答,我们马上去调查。下午,孙队长回复说,我们己查了,丁建国盗矿己有多年,我们己查他多次,但他总是在晚上偷挖……

  10月14日上午11时,我们将文稿送至巩义市委外宣办,外宣办负责同志十分重视笔者反映的问题,随后即将文稿转到巩义市涉村镇进行调查。15日、16日两天笔者继续在涉村镇进行暗访,发现丁建国非但没有停止采矿,反而由原来的一部挖掘机增加到四部挖掘机,疯狂的盗采。

  17日上午,笔者致电巩义市委宣传部外宣办后,丁建国停止盗矿,但巩义市有关部门并未对丁建国进行任何处理。

  据了解,丁建国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己有多年,在村民袁建伟家耕地下的非法行为仅是盗采的一部分。村民质疑,巩义市相关部门视而不见,难道有什么利益驱动?我们将继续关注!

   
相关法律: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而我国《刑法》第343条 更是明确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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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 09:52: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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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 15:47:26 |只看该作者
      日前,涉村镇凌沟村村民袁建伟等反映与同村村民丁建国存在涉矿纠纷。涉村镇专门成立了工作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场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经查,自上世纪60年代始,涉村镇即有群众开采铝矿石。2008年至今,经过资源整合,涉村镇的铝土矿资源由中国铝业公司负责统一开采。
      2010年6月20日,凌沟村村民丁建国与袁建伟等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付清土地租赁款22.5万元,租用其承包的2亩土地,约定5年后由袁家自行恢复土地原貌。该地块位于中铝公司巩义分公司采区界内。后来,袁建伟等与丁建国在恢复土地原貌方面产生意见分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涉村镇有关部门及凌沟村正在协调双方纠纷。
      2011年3月,涉村镇工作人员在例行安全生产巡查中发现丁建国等动用机械设备在该地块内进行挖掘,依法制止后进行了取缔,并复绿。2013年8月7日,涉村镇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丁建国等准备再次开挖该矿坑,巡查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驱散了现场设备和人员。8月15日,涉村镇会同巩义市国土局等,查封了该矿坑内的设备,封堵了马道。10月17日,巩义市发布督查指令,将该区域列入了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名单。
      下一步,涉村镇将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执法小组,继续做好该区域的巡查监管,要求中铝公司加强对采区的监控,对丁建国等人进行约谈警告,开展政策教育,责令凌沟村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监管,动员群众参与,共同做好非煤矿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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