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区的房屋征收是严格按照我区出台的政策执行,根据郑经管政【2012】65号文中征迁补偿标准为:
1.房屋征迁补偿面积按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计算,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进行补偿。
2.房屋实际总面积不足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的,不足部分按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房屋实际总面积超出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按150元/平方米发给拆工费。
4.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3后的人均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进行补偿。
宅基地内住宅房以外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
(一)宅基地内住房以外附着物包干补偿,指有证面积内除住宅房外的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具体包含简易房、简易棚、畜禽舍、地坪、用水井、树木、围墙、电力设施、厕所、沼气池、化粪池、蓄水池、门楼等。宅基地外村内空闲地上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内住宅房以外附着物包干补偿标准按宅基地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为准)1.2万元/分。
(三)一户多宅的只补偿一宅,其它宅院按每宅0.75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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