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住改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工商局依据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的要求审核办理。
如果您有疑问,请拨打注册科咨询电话:63935522;地址:金水区红专路40号。
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