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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包庇其乱收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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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1 23:2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4-11 16:49

尊敬的郑州市市长先生:


你好!2013年11月4日下午,郑州市物价局在其六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由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代表参加的“关于开发商在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的专题会议。”市、区物价局的领导在会议上均已确认“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2007年11月份在其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的“暖气集资款”是代为市政府征收的暖气配套费(入网费)。其理由是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地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进行界定,并确认康桥上城品小区一期业主应缴纳暖气配套费(入网费)。

市物价局向市政府起草的(郑价公〔2012〕8号)请示和市财政局给市政府的回复,都是界定“建设项目“应当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而物价局确认为购房者(业主)应缴纳暖气配套费(入网费),显然是故意混淆了开发商同购房者间的买卖关系,刻意采用精心设计使人容易误解的推理,公开包庇开发商乱收费的行为。购房者同开发商不是共同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关系,凭哪一级政府的文件规定向购房者征收城市配套费,是物价局印发的文件吗?

我们购买的是开发商建造出来的商品房,开发商怎么可以在其“售价外”向购买者另行代为市政府加收应当由开发商向市政府缴纳的配套费用呢?商品房也是商品!郑州市物价局只允许开发商代为市政府在其商品的售价外另行加收各项费用,而不允许本市其他商户在其商品售价外代为政府加收各项费用,也太不公平了吧!

国家发改委第14号令(2004年)第六条规定:“当国务院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省、治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七条规定:“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有两种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第十条规定:“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第十一条规定:“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从重处罚;因处罚失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和郑政文〔2007〕170号,都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和规范”的要求,是按照省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精神,是对郑州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的规范性文件。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不依照上述二个文件的精神进行监督检查,而搞所谓的调解呢?为什么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呢?开发商违规收取了壹仟多万元,而且在2007年10月1日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开发商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暖气入网费”。而物价局为什么对开发商只做出了罚款29.4万元的处理呢?

恳请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还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2013年11月11日

                       

注:详情请看《这是为什么?》(物价局不作为,包庇开发商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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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3 09:34:33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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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3 10:16:5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郑州物价问题  在2013-11-14 09:58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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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18 16:00: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康桥小区收费问题,现回复如下:
      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8月23日接到举报件《关于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康桥上城品暖气配套费问题的举报》后,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开发公司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3年3月20日给予了该开发公司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康桥上城品小区住宅建设项目分为两期开发,现将两期的暖气初装费的收取情况予以分别说明:
一期(6—17号楼)在销售时开发商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购房者收取了暖气初装费,共收取了750户,总面积75682.61平方米,收取金额共计9081913.20元。经调查取证后,中原区物价局向郑州市物价局作了专项汇报,郑州市物价局针对政策界限问题,向郑州市政府作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郑州市财政局于2012年9月6日作出了《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和征收标准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²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经查证,康桥上城品小区一期于2007年9月29日取得《郑州市建设收费专用缴费通知书》,并于2007年9月30日缴纳了20元/平方米的建设建设配套费(有缴费票据为证),属于在2007年10月1日郑政文[2007]170号文实施之前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并办理了缴费手续的,据此,中原区物价局未作问题处理。
二期商品房住宅(18号楼、21号楼、22号楼、26号楼、27号楼), 共计254户,有 229户开发商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购房者收取了暖气改造费,因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暖气改造协议,并开具了暖气改造费的票据,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价格法律、法规管辖范畴,可走其他途径解决。有25户是按“暖气初装费”开具了收据,标准为120/平方米,共2450平方米,共计收取294000元。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第二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第六项:“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之规定。开发商对这25户(开具“暖气初装费”票据)收取暖气初装费属于违规收费行为。中原区物价局于2012年1月13日向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中原价检退〔2012〕2001号),责令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多收价款退还交费者。期限界满,开发商(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将这25户所交的费用退还给交费人。中原区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2012年2月23日向该开发公司下达没收违法所得294000元、罚款6000元,共计3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中原区物价局依据该公司违法事实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于2012年3月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价检处〔2012〕2001号),该公司已于2012年3月20日将上述罚没款上缴到政府财政专户。如业主持有开具“暖气初装费”收费票据,可找开发商办理相关退费手续。详情请咨询中原区物价局。
      中原区物价局联系电话:69112358 67531359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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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2-19 23:06:3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价局的领导:
您好!贵局的回复显然是混淆是非,不负责任!
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计价格〔2001〕585号文明确规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所以说,郑州市开征城市配套费之日,就同时取消了与城市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而不是按170元/m2的标准缴纳了城市配套费才停止征收“暖气、天然气入网费。”
2007年10月1日后,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贯彻、落实计价格〔2001〕585号文的指示精神,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了整顿和规范,将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配套费,同时三级政府都明确取消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这还不够吗?但是不可理解的是,郑州市物价局就一直坚持认为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价格行为呢?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收费范围、标准,还违反相关规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为什么物价局的领导宁愿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也还要坚持呢?不可思意!太蹊跷了!是为了包庇开发商乱收费吗?
物价局勾结开发商精心设计了一个误导他人并容易误解的解释来掩盖着什么?显然是各得其利,而且是利大于弊而为之!所以,物价局不是“不作为”那么简单。
请问物价局,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的那个部门、相关企业缴纳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物价局代收了吗?请公示其完费票据!

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一条就是省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难道你物价局是真的看不懂,不明白吗?你物价局又是如何向市领导汇报解释的呢?是各别人的行为,还是其他?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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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2-18 14:04: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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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2-21 21:49:47 |只看该作者
   当官 不为民做主,就应当去卖红薯。官不想做了去卖红薯,倒麻烦。不如在家时当初就去卖红薯。这么多年也早就发财了。物价局的领导们早就应当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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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2-22 16:24: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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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17:23: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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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1 13:43: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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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20:57: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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