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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诉!哭诉!居民楼下开饭店!没有任何手续哦!(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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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5:19: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中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104小时:10分钟

郑州市环保局领导好!
         我们是中原新城观澜一号(工人路186号)3号楼业主:在经过几次投诉和拨打环保投诉电话12369以及中原区环保局阎大队到场监督,得知我们居民楼下饭店是没有做任何环评的,更不会有工商执照的,但仍坚持开业,这种行为严重无视环保禁令,违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谁来管!盼!盼!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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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29 16:19: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反映的“中原新城观澜一号(工人路186号)3号楼业主:居民楼下饭店是没有做任何环评的,更不会有工商执照的”的问题,应有相关部门管理。
  食药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餐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郑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办公室文件(郑证照联[2010]1号)《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食品、化妆、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欢迎你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支持你对涉嫌危害自身和群众利益的主张进行申诉。
  再次感谢你对工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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