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金水区文化绿城19号楼的业主,我们房后原来是物业用房,不知道啥时候变成了学校,天天一群学生乱糟糟的影响生活,一两年了也不知道该给谁说,找他们交涉他们还理直气壮地说他们租了房子,与我们无关。前些日子区房管局的来小区搞啥宣传,顺手要了一本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回来就扔一边儿了,前两天没事儿随手翻了翻,突然发现了这么两段话: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既然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为什么我们小区的物业用房就被出租了呢,这种行为该谁来管理?既然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我只好向你们投诉了。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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