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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据《补偿安置政策》把两幢房的补贴及奖励补偿到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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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2:21: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新建路街道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4-3-3 10:30

尊敬的新建路办事处领导:您好!我是新建路办事处的一个被拆迁户,当我领到补偿存折时才发现,我的其中两幢房的补贴和奖励没有得到;又发现原因是在签协议时,工作人员没有把这两幢房的补贴及奖励写到协议里。现在我的房产权益受到极大损失,特请求签订补充协议,依据《补偿安置政策》把这两幢房的补贴及奖励补偿到位。在此向为民爱民的领导表示感谢!我的电话:13*******58  急!急!急!

补充内容 (2013-12-1 17:08):
因两幢房屋的补贴和奖励没有补偿到位,致使我家人的房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我和家人痛苦不堪,难过的只想跳楼,一死了之!请领导速帮忙解决!

补充内容 (2013-12-10 18:13):
奖励办法中的奖补:除了每套安置房的维修资金、契税、天然气安装费等费用,还剩多少是奖励的?

补充内容 (2013-12-10 18:27):
实际是营业房却按住房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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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2-25 11:49:0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针对您所提到的问题,我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征迁奖励和补贴严格按照政策标准执行,营业房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认定,至于您所签订协议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和与您签订协议的工作人员联系,也可到我办事处咨询,我们将及时为您处理,联系电话:037162593612。欢迎您继续关注新建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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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21 12:06:18 |只看该作者
新建路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的电话037162593612,我们已经打过,王晓培主任接的,他说他已经知道了。找过签订协议的郭瑞峰主任,他说他已经不管此事了。
请问:我们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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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21 12:09:49 |只看该作者
请问:我们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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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4-22 09:31:46 |只看该作者
根本没处理,怎么说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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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4-22 17:44:05 |只看该作者
证明三幢房屋是营业房的证据:
一、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档案室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新城2218号、新城2219号、新城2220号,三幢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新郑市百货公司。三份房产证存根均盖有——新郑市房地产档案管理专用章、新郑市人民法院公章。
二、由新郑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出具的新郑市商业局1995年11月4日的《会议纪要》文件,证明上述三幢营业房为百货公司东街门市部的营业用房,也就是原百货公司钟表批发部的营业用房。由原百货公司钟表批发部的债权、债务、库存商品、11名经营人员及上述营业房整体一起划归新成立的新郑市钟表公司。此文件加盖有新郑市人民法院公章。
三、新郑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出具的——由新郑市房地产估价所提供的上述归新郑市钟表公司所属的三幢营业房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第5页第八条:委估对象位于新郑市东大街北侧 48号的营业房三幢。整本报告书均加盖有新郑市人民法院公章。
四、新郑市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上述三幢营业房是由我们竞买到的。加盖有新郑市拍卖公司的公章。
五、上述三幢营业房在拆除的前一天,还一直放有柜台、货架、商品,也就是说,从建成那一天起到拆除一直是营业房,从未有人当住房居住过。我们所有的房屋所有人从未住过一天、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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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4-24 12:19:46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不给《房屋征收安置明细表》?
为什么不按《房屋征收安置明细表》的补偿项目认定计算?
为什么不把拆迁政策、补偿细则给被拆迁户一份?
为什么拆迁补偿政策、补偿细则不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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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4-24 22:34:12 |只看该作者
     这是践行群众路线吗?
     这是做好群众工作吗?
     这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吗?
     这是畅通渠道、沟通群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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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4-29 12:33:48 |只看该作者
记者走访到十几家居民,拆迁居民房屋是由于当地郑新快速通道南延工程和黄帝故里扩建工程。他们讲述,80%的居民不愿拆迁,认为补偿不合理,有关系户的补偿就多,没关系户补偿就少,有的一个小门楼轻轻松松就补偿几十万,有的几层楼也就赔偿十几万还加上自己门面房。而且,征迁过程中,采用威逼、利诱等手段,迫使居民“就范”。

  首先,在赔偿事宜上,政府在有无赔偿、赔偿多少,全靠一张嘴颠三倒四,没有拿出合理的赔偿文件。
      以上内容是记者发表于2013年3月12日心通桥网上,新建路办事处个别人的这种不光彩行为确实存在,相隔不到几个月,这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就又发生在新建路办事处我们这些老百姓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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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4-29 16:14:53 |只看该作者
如:一模一样的一幢五间二层门面楼,其中二间的却比三间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面积都要多很多!
      新建路办事处的个别人就是这样证明:2比3大 !!!
      是不是老百姓不给好处,就要欺压老百姓?
      
      一幢房应同时签订协议,互相签字,可是苏永民为啥先让2间的签订呢?然后,把3间的故意往后拖延数天呢!!!且逼迫3间的给2间的签字!
       这都是苏永民逼迫签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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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5-5 12:34:59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一直不给我们的两幢房屋应该得的拆迁赔偿、补偿、补贴、奖励?
       难道说我们的两幢房屋一分钱也不值吗?
       为啥?
       为啥?
       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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