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关于广武镇村民反映独生子女享受待遇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如下:
经查,信访人反映问题存在。
一.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与优先照顾。
二.现状是各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定有村规、民约,独生子女大多都未享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之优先优惠政策。(1)特别是在城镇拆迁安置和新农村建设安置工作中,补偿是对每户家庭私有财产的补偿,安置是采取家庭财产补偿金置换的,集体不存在任何资金补偿,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份的资金无法落实。(2)根据各村情况,在分包土地、拆迁安置等问题上,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落实独生子女待遇。
广武镇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