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台兴的回复,我们不满意,不能仅简单几句按合同时间交房就草草了事。
我国对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做出规定
告知义务,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法定的附随义务
台兴违反有两种情形:一是应该告知而没有告知,(当时大多数购房者买房时售楼部模糊交房时间,误导准业主)
包括隐瞒和遗漏;二是不真实告知,即误告或错告。
台兴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告知义务,
没有将影响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或以何种价格购房的事实和情况向购房人如实告知,既合同时间与当时售楼员所承诺时间不符
影响到购房人人对该合同整体风险的评估,
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购房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重大告知义务时承担严厉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应当告知购房人的事项
一、房地产企业的主体信息 项目基本情况:
二、商品房建设销售依据信息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本期预售楼栋的基础完成时间;结构封顶时间;竣工交付时间;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楼栋目前的施工进度。
项目基本情况:综上所述,百姓不满意台兴的答复,希望得到满意答复,和公示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以解百姓所疑,答百姓之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