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外地,在郑州租赁了私人住房(住宅性质,月租3500元),由单位付费,然后我拿发票报销,在11月中旬于金水区地税办税大厅开具发票后,一直没有对其收费项目产生怀疑,但今天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发现金水区地税局在乱收费,请尽快回复:
第一,我是持租赁合同找地税代开租赁发票,房东10%的个人所得税,被随着租赁发票开了,但我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发现,在租赁发票上随开个人所得税,国家并无明文允许,请金水区地税局出具依据。
第二,经我咨询上述专业人士,又查到心通桥此前郑州地税局的回复,对个人出租房屋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率如下
项目 个人出租住宅的 个人出租非住宅的
未达起征点的 达到起征点的 未达起征点的 达到起征点的
营业税 免征 租金收入的1.5% 免征 租金收入的5%
城建税 免征 营业税税额的7%、5%、1% 免征 营业税税额的7%、5%、1%
教育费附加 免征 营业税税额的3% 免征 营业税税额的3%
地方教育附加 免征 营业税税额的2% 免征 营业税税额的2%
房产税 租金收入的4% 租金收入的4% 租金收入的12% 租金收入的12%
个人所得税 免征 租金收入的1% 免征 租金收入的2%
印花税 免征 免征 租金收入的千分之一 租金收入的千分之一
土地使用税 免征 免征 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注:单位出租房屋、个人自用或无偿使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执行;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而本人租赁的房屋虽因为房东不同意,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但营业税、印花税该见面或减半的都没有见面减半,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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