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09年1月15号去邮政局参加工作,2009年5月1号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5号辞职.想咨询一些问题,
1单位以个子大为由,不发放雨具,是否合法!导致本人遇到冷天膝盖部位疼痛
2单位以段道流转额低为由,让本人拿到的工资比干一样工作的同事低的工资是否合法!几年来一直找领导协商。一直没有结果.
3单位以未在单位干到年底为由,不发放年终奖励和福利是否合法!国家有规定单位应该按比例来发年终奖励和福利.
4单位经常性摊派各种任务!比如储蓄,物流产品。报纸任务。保险任务!是否合法! 我干的是投递员,拿的是投递员的工资!但是不干不行!原因是遭受各种歧视!比如说,你们干的活能对的起你每个月给你发的工资吗?我单位领导原话就是如此!但是,企业怎么发展是领导的决策问题。待遇工资不好就得找领导协商。
5单位未征求过本人意愿,直接将第三季度劳保不发,是否合法。请问第三季度是哪几个月,本人11月份辞职。11月份发放的劳保!直接就把我名字给去掉了。难道单位习惯性的这样处理?
6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待遇好为由,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未详细说明其中内容,辞职时单位要求带好班,教好接班人,本人一一照办,交接清楚!领导以单位利益为出发点,是个好领导,但是为何不告知我对我有利的问题?难道是忘记了?本人不懂法!难道领导就是这样愚弄一个不懂法的人?请问以上做法是否合法!
7单位以上级单位不批准为由,决绝发放车辆维修费用16个月!是否合法!单位承当每月50元维修费用,拖欠16个月,一句上级单位不批准,直接不发,难道车子没有运转,工作没有干?为什么不发!是你们领导的事!兑现不了承诺,当时就不要承当!诚信在哪里?
以上等等问题只是本人遇到的一些问题!还不是所有问题!请有关部门给予咨询结果,给一个不懂法的人上一堂法律补习课!谢谢!
|